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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聲字第 19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986號 聲 請 人 六信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棋評 相 對 人 黃世杰 上列當事人間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捌仟元及自本 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 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2年度中簡 字第221號民事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第一審之鑑定費新臺幣28, 000元,係由聲請人所預納,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 費用額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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