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986號
聲 請 人 六信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棋評
相 對 人 黃世杰
上列
當事人間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捌仟元及自本
裁定送達相對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
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2年度中簡
字第221號民事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事件卷宗審查,第一審之鑑定費新臺幣28,
000元,係由聲請人所預納,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
費用額
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