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坤炎
代 理 人 孫國泰
相 對 人 尊義營造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林淑觀
兼
法定代理人
相 對 人 暢鋒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哀明仁
上
聲請人聲請發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00年度存字第一八五三號
提存事件聲請人
所提存之
擔保金新臺幣壹拾柒萬元准予發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
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
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又
前揭條文中所謂「訴訟終
結」,應從廣義解釋,包括執行程序終結在內。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82
0號
假扣押裁定,曾提供如主文所示擔保金,並經以本院100
年度存字第1853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
執全字第1032號假扣押執行事件,
嗣聲請人已於100年9月27
日撤回假扣押之執行,可知訴訟業已終結;又聲請法院通知
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
證明而未證明,
爰依法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
第1820號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民事執行撤回狀各1件影本
為證,另經本院調取本院100年度存字1853號提存事件、100
年度司執全字第1032號聲請假扣押執行事件、102年度司聲
字第1928號行使權利卷宗
查核屬實。聲請人既已撤回前揭假
扣押執行之聲請,另
上開假扣押裁定於100年9月23日送達聲
請人(參見該假扣押裁定案卷內所附送達證書)
迄今已逾30
日,依
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聲請人已不得再執該
裁定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執行假扣押,從而該假扣押執行事
件之執行程序已告終結。又相對人等分別於民國102年12月9
、102年12月27日收受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所發、通知其應
於20日內就前揭擔保金行使權利之函文後,迄未向本院提出
民事
損害賠償訴訟、聲請調解或核發
支付命令等情,亦有本
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5份在卷
足憑,是本件聲請
核與首揭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
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