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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聲字第 7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714號 聲 請 人 健恩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玫音 相 對 人 鄭瑞峯 當事人間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萬伍仟柒佰肆 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 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另按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 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是為前開所稱 之法定利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經本院102年 度訴字第773號民事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確定。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 之訴訟費用額應為85,743元(計算式:裁判費84,665元+證 人日旅費1,078元=85,743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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