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758號
聲 請 人 萌陽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森烈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精致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為
公示送
達事件,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
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因相對人有二人,應徵
裁判費為
2,000元,聲請人僅繳費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木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