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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聲字第 7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758號 聲 請 人 萌陽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森烈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精致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為公示送 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因相對人有二人,應徵裁判費為   2,000元,聲請人僅繳費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木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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