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758號
聲 請 人 萌陽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森烈
相 對 人 精致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明
相 對 人 欣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明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
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又對於
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受訴
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
149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
存證信函所示
之意思表示,
詎聲請人分別按相對人精致農業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之登記地址「臺中市○○區○○路○○○○號」及相對人
欣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地址
暨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陳進明之戶籍地「臺中市○里區○○路○段○○○巷○○號」
寄送存證信函,均經郵務人員以「招領逾期」以致原件退回
,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
戶籍謄本、公司
登記基本資料、退郵信封及回執(均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院查:依聲請人提出之公司登記基本資料其法定代理人戶
籍謄本所示,相對人是否於其登記地址營業及其法定代理人
是否居住上戶籍地址,尚有不明,
嗣經本院函囑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霧峰分局、臺中市警察局清水分局派員查明,經警局
分別函覆未發現有欣陽工程公司、現場大門深鎖無人應門
等
情,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03年5月27日中市警霧
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臺中市警察局清水分局103年6月
6日中市警清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
可稽,
堪認相對
人確有遷移不明之情形,是
本件聲請
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