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聲字第 7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758號 聲 請 人 萌陽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森烈 相 對 人 精致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明 相 對 人 欣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又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 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 149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 之意思表示,詎聲請人分別按相對人精致農業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之登記地址「臺中市○○區○○路○○○○號」及相對人 欣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地址暨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陳進明之戶籍地「臺中市○里區○○路○段○○○巷○○號」 寄送存證信函,均經郵務人員以「招領逾期」以致原件退回 ,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公司 登記基本資料、退郵信封及回執(均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院查:依聲請人提出之公司登記基本資料其法定代理人戶 籍謄本所示,相對人是否於其登記地址營業及其法定代理人 是否居住上戶籍地址,尚有不明,嗣經本院函囑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霧峰分局、臺中市警察局清水分局派員查明,經警局 分別函覆未發現有欣陽工程公司、現場大門深鎖無人應門等 情,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03年5月27日中市警霧 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臺中市警察局清水分局103年6月 6日中市警清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堪認相對 人確有遷移不明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