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小上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小上字第31號 上 訴 人 誠展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媚 訴訟代理人 柯淙元 被上訴人  灥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春蘭 被上訴人  林萬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 26日本院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小字第5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㈠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判決有違背法令,乃 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亦為同法第468條所明定, 此亦為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 2第2項參照)。再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上訴理 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 條項或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 ,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 號或其內容,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列第1款至第5款理 由提起上訴時(第6款未準用,參照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規定),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 ,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判 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如上訴 人提起上訴,其訴狀所載,僅就原審取捨證據任加指摘,並 未具體指出原判決違背何等法規,其上訴即難認為合法,最 高法院著有71年臺上字第314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次按上 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且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亦準用之 ,此參照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依證人洪裕成在原審之證述,其證詞顯 有偏頗之情形,且與機械常理不符,並不可採,而原判決就 本件事實之認定顯已違反經驗及論理法則,乃有判決不適用 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背法令。系爭車輛之後心軸、車心 等零件毀損,顯係因為被上訴人林萬輝之不當拖吊方式所造 成,而被上訴人林萬輝係受僱於被上訴人灥鑫企業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林萬輝、灥鑫企業有限公司依民法第188條規定 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殆無疑義,為此提起本件上訴等語。 三、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其上訴理由所陳,均係就原審 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未具體表 明原審判決有何適用法規不當而有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是 以,上訴人顯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規定,具體表明 原審所為判決究有何違背法令之處,或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 違背法令情形,更未指明原判決所違反法令之條項或其內容 。是依首揭規定及說明,難謂上訴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本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再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同法第436條之19規 定之結果,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二審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 ,應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查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 500元,爰依前開規定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9 第2款、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第436 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