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07號
原 告 皓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美娟
訴訟代理人 蕭進鑫
郭登富
律師
被 告 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訴訟代理人 林錦隆律師
上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兩造均應依本院103年9月20日中院東民雅103建107號囑託鑑
定函,依鑑定單位桃園縣建築師公會之專業意見及排定之時
間、方法配合為鑑定(下次會同鑑定時間為104年2月10日上
午10時,如有更改則依鑑定單位另行通知之時間為準)。
二、查
上開鑑定單位前次排定104年1月15日下午2時為鑑定時,
被告未能配合為鑑定,已嚴重延滯訴訟程序之進行,茲命兩
造應依上開意旨配合鑑定單位之意見為鑑定。
三、兩造如有違反,即請鑑定單位敘明相關事由陳報法院,本院
得認未能配合之該造,係有意延滯訴訟或撤回鑑定之
聲請;
並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
準用第345條第1項規定
予以審酌
處理(法院得審酌情形認
他造之主張或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