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裕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未來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9,900元,應 徵裁判費9,25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