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裕富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未來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9,900元,應
徵
裁判費9,25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