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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24號 原   告 長一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賢哲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澤榮律師 被   告 有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有義 訴訟代理人 陳金村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7 月26日上午9 時40分 ,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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