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24號
原 告 長一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賢哲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澤榮律師
被 告 有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有義
訴訟代理人 陳金村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7 月26日上午9 時40分
,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