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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有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有義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長一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賢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建字第124 號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617,0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257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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