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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3號 原   告 上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安正 訴訟代理人 王士銘律師 被   告 全航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秋龍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 複代理人  董佳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12月16日上午11時,在 本院民事第2法庭言詞辯論。 二、請兩造對下列事項於10日內具狀表示意見: ㈠本件原告主張請求之工程款金額包含5%之營業稅,惟並未 見原告提出統一發票,則本件原告向被告請款時,究竟有無 開立統一發票?如有,其開立發票之內容、金額為何?並請 原告檢送發票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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