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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全航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秋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盟營造有限公司因103年度建字第13號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922,0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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