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全航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秋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盟營造有限公司因103年度建字第13號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922,04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19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華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