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45號
原 告 廚霸王不銹鋼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麗雲
被 告 柏地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060
6號),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聲明
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
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3年5月29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
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