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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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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1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45號 原   告 廚霸王不銹鋼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雲 被   告 柏地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060 6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 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3年5月29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 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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