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46號
上 訴 人 宜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榆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嘉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代墊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6,
3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3,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