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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1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勁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弘德 上列上訴人勁松工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 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第 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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