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8號 上 訴 人 業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馥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42 ,543元,應徵裁判費237,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37,7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育萱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