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8號
上 訴 人 業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馥霞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42
,543元,應徵
裁判費237,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37,78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育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