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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89號 原   告 賴基福 被   告 傑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秀錦 被   告 林明源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 8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 年8 月15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依法於103 年8 月25日發生送達效 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據,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 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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