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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92號 原   告 翔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永信 訴訟代理人 楊靖怡       姚筑鈞       黃振源律師       莊慶洲律師 複 代理人 蔡仲威律師       柯毓榮       王靖怡 被   告 薇米精品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勝煌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逕向財團法人臺灣建築 發展學會繳納鑑定費用新臺幣捌拾陸萬伍仟元。 理 由 一、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 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 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承攬被告經營、位於臺中市○○街 ○○○ 號薇米商務旅館外部裝修工程及內部裝修工程,並依約 完成施工,及被告驗收合格目前已營業中,被告今尚未 給付工程款,並提起本件訴訟。被告請求就標的物為補充 鑑定,經本院囑託財團法人臺灣建築發展學會為鑑定,於民 國105 年7 月7 日兩造會同鑑定人財團法人臺灣建築發展學 會初步會勘時,被告當場表示欲再追加鑑定項目,但未說明 追加鑑定項目,經鑑定人財團法人臺灣建築發展學會於105 年10月25日以臺建發學鑑(000000)字第00000000-0號函請 被告繳交鑑定費新臺幣(下同)865,000 元,惟被告迄今未 預納鑑定費用,致鑑定單位無法至現場進行本件鑑定工作, 是依上開規定,命被告須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件鑑 定單位「財團法人臺灣建築發展學會」預納所聲請鑑定事項 應負擔之鑑定費用865,000 元,不預納者,將依民事訴訟法 第94條之1 第1 項中段,或同項但書、第2 項等規定為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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