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92號
原 告 翔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永信
訴訟代理人 楊靖怡
姚筑鈞
黃振源
律師
莊慶洲律師
複 代理人 蔡仲威律師
柯毓榮
王靖怡
被 告 薇米精品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勝煌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逕向財團法人臺灣建築
發展學會繳納鑑定費用新臺幣捌拾陸萬伍仟元。
理 由
一、
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
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
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 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 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
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主張其
承攬被告經營、位於臺中市○○街
○○○ 號薇米商務旅館外部裝修工程及內部裝修工程,並依約
完成施工,及被告驗收合格目前已營業中,
惟被告
迄今尚未
給付工程款,並提起本件訴訟。
嗣被告請求就
標的物為補充
鑑定,經本院囑託財團法人臺灣建築發展學會為鑑定,於民
國105 年7 月7 日
兩造會同
鑑定人財團法人臺灣建築發展學
會初步會勘時,被告當場表示欲再追加鑑定項目,但未說明
追加鑑定項目,經鑑定人財團法人臺灣建築發展學會於105
年10月25日以臺建發學鑑(000000)字第00000000-0號函請
被告繳交鑑定費新臺幣(下同)865,000 元,惟被告迄今未
預納鑑定費用,致鑑定單位無法至現場進行本件鑑定工作,
是依
上開規定,命被告須於裁定送達
翌日起5 日內向本件鑑
定單位「財團法人臺灣建築發展學會」預納所
聲請鑑定事項
應負擔之鑑定費用865,000 元,不預納者,將依民事訴訟法
第94條之1 第1 項中段,或同項但書、第2 項等規定為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