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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1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97號 原   告 苔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鎧 被   告 木伯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楊滿       陳至中       陳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須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2 日以103 年度補 字第號1489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如數補正,該項裁定業於 同年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據,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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