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00號
原 告 建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建興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
律師
被 告 日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興新
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 月22日下午2 時45分
,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