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奕墅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銘泉
被
上訴 人 鈞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5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29,081 元(本訴部分629,081 元
,
反訴部分3,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5,40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55,405元
,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
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
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