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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2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奕墅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銘泉 被 上訴 人 鈞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5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29,081 元(本訴部分629,081 元 ,反訴部分3,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40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55,405元 ,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 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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