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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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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2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13號 上 訴 人 台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湯秀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慶鍾即聖懿水電工程行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17,1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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