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32號
原 告 東佳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世宗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
律師
被 告 濟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顯濟
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律師
複代理人 林修弘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憲璋律師
複代理人 賴書貞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0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主文欄關於「本院103 年度建字第232 號」及
理由欄第十三行關於「本院103 年度建字第232 號」之記載,均
應更正為「本院103年度建字第216號」。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
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