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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23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建字第236號 原   告 全氟密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沛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 複 代理人 洪維洲 被   告 健峰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清來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哲銘律師       洪敏修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0三年十一月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拾柒萬捌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 告如以新臺幣伍拾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方面: 一、被告於102 年6 月間,承攬原告位於臺中市○○區○○路○○ ○ 號廠房之「工廠入口廣場地坪整修及廠內廁所間整修工程 」,其中部分工程為「正大門周邊鋁板修飾」及「地坪環氧 樹脂工程」,原約定工程款為新臺幣(下同)2,427,062 元 (含稅),修正為2,416,662 元(含稅),原告已付清全 部工程款。被告承攬工程內容雖有「工廠入口廣場地坪整修 」,但不包括廠房內原有地坪,而是在該廠房內原有地坪上 鋪設環氧樹脂;被告於102 年9 月間通知完工,但因修繕工 程瑕疵,至103 年5 月20日始完成驗收。被告所施作環氧 樹脂(EPOXY )地坪工程,於103 年6 月間發現多處龜裂、 脫落,並原有地坪混凝土龜裂、脫落,被告雖於同年月15 日前來修繕,但數日後即又見脫落,被告復於同年8 月17日 前來修繕,但除仍見原修繕處龜裂脫落外,亦陸續於他處發 現新龜裂脫落,同時亦發現被告所施作大門周邊鋁板因未確 實焊接,致鋁板未能密合之瑕疵,經原告通知,被告雖未 拒絕,卻遲遲未見前來修繕。原告於103 年9 月12日發函要 求被告於函到5 日內完成修繕,被告竟以工程保固至103 年8 月31日屆滿為由,拒絕修繕。 二、按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 依民法第493 條或第494 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 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495 條定有明 文。而依民法第492 條規定,被告負有完成無瑕疵工作之義 務,本件可歸責於被告施工品質不良,致其所施作環氧樹 脂地坪有龜裂脫落、大門周邊鋁板有未能密合等瑕疵;原告 因而受有52萬元修繕費用損失,自得依民法第495 條規定請 求被告賠償修繕費用52萬元,或依民法第179 條、第494 條 規定請求返還減少報酬52萬元。為此,承攬契約不當 得利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對被告抗辯之陳述及鑑定報告之意見: ㈠本件在鑑定會勘時,地坪環氧樹脂面層普遍存在龜裂、脫落 之情形,現場隨機取樣量測廠房脫落之環氧樹脂地坪面層厚 度7 處,厚度介於0.87mm~1 .42mm,平均厚度(D )為1.06 mm,均未達被告報價約定之厚度D=1 .5mm。入口大門鋁板, 採用接縫外露點焊方式,經現場丈量焊點間距,自38公分至 90公分不等,其中右側鋁板接縫處有焊點脫落情形。由此可 知,被告施作之工程,確實有環氧樹脂地坪龜裂、脫落及大 門周邊鋁板未能密合之瑕疵。 ㈡環氧樹脂地坪鋪設後,若施作時依規範要求一般型厚度3mm 以上且基底等施工良好,除非地板因載重超出預定載重、土 壤承載力不足而產生變形,致環氧樹脂地坪發生龜裂、脫落 ,一般不會因重機器運轉及堆高機頻繁重壓而發生龜裂、脫 落。鑑定結果雖敘及:環氧樹脂地坪工程發生龜裂、脫落, 除與環氧樹脂基底工程有關係外,亦與施工前準備工作有關 云云現場並無混凝土地板龜裂、變形之情形,且環氧樹 脂地坪發生龜裂、脫落處,包括辦公室及無人行走之鐵架下 方(見鑑定報告附件四現況照片編號3-6 、19-22 、43-44 等),故所稱基底工程應非指混凝土工程,由鑑定報告就此 所提之規範僅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施工綱要規範第0962 2 章「環氧樹脂砂漿地坪」之「施工準備」部分可明。 ㈢上開瑕疵係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所致,鑑定結果環氧樹脂地 坪修繕費用為854,440 元、大門周邊鋁板修繕費用19,780元 ,合計874,220 元,原告依民法第495 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 修繕費用52萬元,或依民法第179 條、第494 條規定請求被 告返還減少報酬52萬元,屬有據。 四、並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方面: 一、就原告所指有環氧樹脂部分: ㈠被告並無承攬環氧樹脂工程之基底,是在廠房內原有地板上 舖設環氧樹脂,造成環氧樹脂龜裂、脫落之瑕疵,究竟是被 告施工不良所致,抑原告原有地板之結構脆弱,再加上廠內 重機器運轉產生之震動及堆高機頻繁重壓所致,該瑕疵是否 可歸責於被告應予以釐清。且被告已就原告所指瑕疵加以改 善,改善後又有瑕疵,其成因究竟為何,並非被告之責任。 每天都有重機械重壓、震動、走動,一定會有裂縫,當初原 告說是要做倉庫,沒有機械轉動,如果只是倉庫,推高鐵指 有2 頓,沒有機器那麼重,比較不會龜裂。 ㈡該1.5mm 僅針對地板環氧樹脂工程之舖設,於各點之平均舖 設厚度為1.5mm ,並非指上開工程之舖設厚度均為1.5mm ; 廠房地坪不平,地勢高低起伏不定,如各點均以舖設1.5mm ,將造成廠方地坪凹凸不平,是上開D =1.5mm 之真意,係 指施工面積進場之數量,亦即1.5mm 之材料用量為:底漆用 量0.2KG/M2、樹脂砂漿主劑與硬化劑量為0.7KG/M2、再拌細 砂3 至3.5kg/M2、面漆用量0.2KG/ M2 。地板上如要舖設重 機器,則環氧樹脂舖設之厚度要3mm ,其下方亦需有鋼筋結 構始可承載,而不會出現環氧樹脂之剝落;被告當初係以3m m 厚度向原告報價,是因原告為節省成本,才改以1.5mm 厚 度施工,此由原證1 與被證1 比對即可佐證,足見環氧樹脂 工程之厚度因原告之指示而特定定做厚度。又廠房地板不 僅凹凸不平,結構均由大卵石及混凝土(PC)組成,無任何 鋼筋結構(RC),質地鬆軟核與一般黃土無異,被告當初確 有建議原告將部分地坪打除並重新灌漿而舖設鋼筋結構,惟 原告稱該廠房係做倉庫使用並無擺設重機器不會重壓廠房地 板,環氧樹脂工程是因原告自行將重機器放在鬆軟之地板上 ,因機器之重壓及其下之鬆軟地板之挪移,所致之脫落,與 被告施工完全無關。 二、關於正大門周邊鋁板部分:鋁板未能密合(縫隙僅約1mm ) ,係原告為求美觀,特別指示接合處不得使用栓螺絲及打矽 橡膠焊接,不願意被告在其正面使用螺絲;完成以後,原告 並無異議,並驗收同時給付尾款。果真有瑕疵,該瑕疵驗收 當時肉眼即可發現,原告斷不可能給付尾款? 三、縱有原告所指瑕疵,惟環氧樹脂工程施作數量達1690平方公 尺,價格是490,100 元,而正大門周邊鋁板修飾工程之價格 為96,000元,然原告所指瑕疵面積極少,縫隙僅1mm ,上開 工程總價586,100 元,卻請求52萬元,實在不合理;且其工 程業經原告當時之負責副總經理林慶源查核驗收、改善、複 驗等程序,該工程之保固期間到103年8月31日止,上開瑕疵 是在保固期間過後才出現,否則,在驗收時未何不提出? 四、答辯聲明: ㈠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㈢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叁、本件經兩造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結果如下(見本院卷第23 8 頁反面至239 頁正面): 一、不爭執之事項: ㈠被告於102 年6 月間,承攬系爭工程,工程內容包括正大門 周邊鋁板修飾及環氧樹脂地坪。 ㈡原告於103 年6 月間發現環氧樹脂地坪多處龜裂、脫落,被 告於同年6 月15日進行修繕,復於同年8 月17日再次進行修 繕,但被告修繕後,除原修繕處仍再龜裂、脫落外,他處亦 陸續發生龜裂、脫落,且大門周邊鋁板亦未能密合。 ㈢原告於103 年9 月12日發函通知被告於函到5 日內完成修繕 ,被告於同年9 月19日回函,以工程保固至103 年8 月31日 屆滿拒絕修繕。 ㈣臺中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結果:地坪環氧樹脂面層普遍存在 龜裂、脫落之情形,現場隨機取樣量測廠房脫落之環氧樹脂 地坪面層厚度7 處,厚度介於0.87mm-1 .42mm,平均厚度( D )為1.06mm,均未達被告報價約定之厚度D=1 .5mm。入口 大門鋁板,採用接縫外露點焊方式,經現場丈量焊點間距, 自38公分至90公分不等,其中右側鋁板接縫處有焊點脫落情 形。 ㈤原告於102 年6 月21日交付面額為30萬元之支票予被告用以 支付工程款,於102 年6 月26日存入被告所有台中銀行伸港 分行帳戶(戶名:健峰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帳號:000000 000000,下稱台中銀行帳戶);復於102 年7 月24日交付面 額為100 萬元之支票予被告用以支付工程款,於102 年8 月 15日存入被告所有台中銀行帳戶;再於102 年9 月12日交付 面額分別為50萬元之支票二張予被告用以支付工程款,分別 於102 年10月1 日、同年11月1 日存入被告所有合作金庫銀 行和美分行帳戶(戶名:健峰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帳號: 0000000000000 )。 ㈥原告於103 年9 月12日以烏日明道郵局存證號碼002382號存 證信函,請求被告就本件地坪環氧樹脂工程、正大門周邊鋁 板修飾工程進行修繕。 ㈦被告於103 年9 月19日以伸港郵局第74號存證信函向原告表 示本件整修工程保固期間已於103 年8 月31日屆滿,無法再 提供修繕。 二、本件爭執之事項: ㈠被告施作之環氧樹脂地坪及大門周邊鋁板有無瑕疵?瑕疵原 因是否可歸責於被告? ㈡原告依民法第495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修繕費用52萬元, 或依民法第179 條、第494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減少報酬 52萬元,有無理由? 肆、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於102 年6 月間,承攬原告位於臺中市○○區○○路○○ ○ 號廠房之「工廠入口廣場地坪整修及廠內廁所間整修工程 」,原約定工程款為2,427,062元(含稅),嗣修正為 2,416, 662元(含稅),原告並均付清全部工程款,上開工 程內容包含有「正大門周邊鋁板修飾」及「地坪環氧樹脂工 程」項目,原告並已依約給付工程款予被告。嗣於103年6月 間,原告發現環氧樹脂地坪多處龜裂、脫落,被告於103年6 月15日、8月17日進行修繕,惟修繕後,除原修繕處再龜裂 、脫落外,他處亦陸續發生龜裂、脫落,且大門周邊鋁板亦 未能密合。原告於103年9月12日以烏日明道郵局存證號碼00 2382號存證信函,請求被告就本件地坪環氧樹脂工程、正大 門周邊鋁板修飾工程進行修繕;被告於103年9月19日以伸港 郵局第74號存證信函向原告表示本件整修工程保固期間已於 103年8月31日屆滿,無法再提供修繕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 執,並有現場照片、存證信函及回執聯、詳細估價表(原證 9、修正日期-000-00-00)等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5至33 、35至39、49、58至60、66至68頁),上揭事實,應信實 。顯見被告承攬上開環氧樹脂地坪及大門周邊鋁板工程確實 有瑕疵情狀存在;惟被告辯稱:環氧樹脂地坪及大門周邊鋁 板之瑕疵並非可歸責於被告,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應審究者 為:㈠被告施作之環氧樹脂地坪及大門周邊鋁板有無瑕疵 ?瑕疵原因是否可歸責於被告?㈡原告依民法第495條之規定 請求被告賠償修繕費用52萬元,或依民法第179條、第494條 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減少報酬52萬元,有無理由? 二、被告施作之環氧樹脂地坪及大門周邊鋁板有無瑕疵,其瑕疵 原因是否可歸責於被告? ㈠原告主張被告所承攬工程,其中環氧樹脂地坪有龜裂、脫落 ,大門周邊鋁板因未確實焊接致鋁板未能密合等瑕疵,並提 出現場照片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33頁),本院囑託社團法 人臺中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經公會函覆鑑定結果為:【 會勘時,地坪環氧樹脂面層普遍龜裂、脫落之情形,現場隨 機取樣測量廠房脫落之環氧樹脂地坪面層厚度7 處(取樣位 置如鑑定報告之附件五所示),厚度介於0.87mm-1 .42mm, 平均厚度1.06mm,均未達被告報價約定之厚度D=1 .5mm(詳 鑑定報告附件五-11 )。入口大門鋁板,採用接縫外露點 焊方式,經現場丈量焊點間距,自38公分至90公分不等,其 中右側鋁板接縫處有焊點脫落情形。】,此有該公會於105 年4 月7 日(105 )中土技字第748 號函及鑑定報告書(內 含現場照片、檢驗照片、估價單等)在卷可佐(鑑定報告書 外放)。益證地坪環氧樹脂面層存有普遍龜裂、脫落之情狀 ,厚度介於0.87mm-1 .42mm間;大門周邊鋁板因採用接縫外 露點焊方式,致鋁板確實有未能密合及脫落之情形,焊點間 距,自38公分至90公分不等。 ㈡另本院就⒈環氧樹脂地坪工程發生龜裂、脫落,與施工或材 料使用有無關係?其修繕費用為何(包括但不限於打除、清 運、施作或營業稅等)?⒉上開環氧樹脂地坪工程發生龜裂 、脫落,是否與環氧樹脂工程基底有無關係?若有,請檢附 相關文件供參辦。⒊環氧樹脂鋪設後,是否因中機器運轉及 堆高機頻繁重壓而發生龜裂、脫落?⒋大門周邊鋁板有無未 能密合之瑕疵?其修繕費用為何(包括但不限於打除、施作 或營業稅等)?⒌大門周邊鋁板有無未能密合之瑕疵,是否 因係焊接工程所致等問題,函請社團法人臺中市土木技師公 會說明,經該公會以上揭鑑定報告書函覆分別說明如下:【 參酌公共工程委員會施工綱要規範第09622 章「環氧樹脂 砂漿地坪」(如鑑定報告附件九),其規範有關環氧樹脂砂 漿地坪之材料、施工與檢驗之相關規定,舉凡材料(如主劑 、硬化劑、粒料、底材及面材)、用料配比、物理特性(如 抗壓強度及抗曲工要求等)、施工程序、施工要求(如濕度 要求及厚度要求)等,均與品質有關係。本案環氧樹脂地坪 工程發生龜裂、脫落,與施工或材料使用有關係。就上開問 題⒉部分:上開脂地工程發生龜裂、脫落,除與環樹脂工程 基底關係外,亦與施工前備工作。參酌公共工程委員會施工 綱要規範第09622章「環氧樹脂砂漿地坪」(鑑定報告如附 件九-3),其中地坪(如附件九-3),其中⒊施工、3.1施工 準備、3.1.1混凝土表面需平整,不得有乳化面現象,且不 可使用化學性養護,經自然乾燥28天以上。3.1.2施工前應 檢查施工面至可施工狀況後,如表面仍有碎塊、油漬、瀝青 、膠類等物質,必須使用電動磨石機及輪機磨除突出處及水 泥鏝刀接痕,並使太過光滑細緻之區域打磨成粗糙表面。 3.1.3混凝土面之小裂縫、凹洞部份,須用樹脂補平並經研 磨平整。3.1.4清潔:以當方式清除砂粒、雜物及灰塵。 3.1.5乾燥:如有需要或工程司指定時,必須以適當方式將 潮濕區域強制乾燥至合乎施工標準,其施作面含水率必須在 100%以下。3.2.施工要求有關第一層(底塗層)之規定, 應參照原掣慵廝高之技術資料,底面處理後塗佈底材(為環 氧樹脂主劑摻硬化劑之稀液)一層。就上開⒊問題部分:環 氧樹脂地坪舖設後,若施作時依規範要求一般型厚度3mm以 上且基底等施工良好,除非地板因載重超出預定載重、土壤 承載力不足而產生變形,致環氧樹脂地坪工程發生龜裂、脫 落,一般不因重機器運及高乙機頻、重壓而發生龜裂、脫落 。就上開⒋問題部分:經現場勘查及焊點間距丈量結果,焊 點間距自38公分至90公分不等,大門口鋁板確之瑕疵情形, 其中右側鋁板接縫處有焊點脫落(現況照片詳附件四-16) ,量測成果圖詳附件五-4。就上開⒌問題部分:大門周邊鋁 板有無未能密合之瑕疵,研判焊接點間距過於疏鬆所致,且 鋁板接縫外露,使受強風吹襲時造成焊黠脫落等情,詳上揭 鑑定報告書可稽。由上足證,本件環氧樹脂地坪工程發生龜 裂、脫落,與施工或材料使用有關係,且施作時依公共工程 委員會施工綱要規範第09622章「環氧樹脂砂漿地坪」規範 ,要求一般型厚度3mm以上且基底等施工,除非地板因載重 超出預定載重、土壤承載力不足而產生變形,致環氧樹脂地 坪工程發生龜裂、脫落,一般不因重機器運及高乙機頻、重 壓而發生龜裂、脫落;另大門周邊鋁板有無未能密合之瑕疵 ,研判焊接點間距過於疏鬆所致,益徵上開環氧樹脂地坪工 程及大門周邊鋁板等之瑕疵,均與工程施工有關。 ㈢被告雖辯稱:環氧樹脂工程之厚度D=1 .5mm,乃因原告之指 示而特定所做之厚度云云;惟據證人即原告之前副總經理林 慶源於本院言詞辯論時證稱:「(問:證人是否知悉被告於 102 年6 月間承攬原告位於臺中市○○區○○路○○○ 號廠房 整修工程?)是。這個案子是我承辦的。」、「(問:本件 工程是否有簽立書面契約?)沒有正式的書面契約,只有一 個報價單。」、「(問:關於被告施作環氧樹脂地坪工程部 分,是否由證人負責驗收?驗收結果為何?)是。」、「( 問:兩造就環氧樹脂地坪工程部分所約定被告應施作之厚度 為何?〈提示本院卷第9.10及66-81 頁並告以要旨〉)地坪 狀況沒有很好,沒有很平整,但被告有說他會施作3 層,厚 度大約1.5MM 。…。工程施作只有幾天的時間就有發生瑕疵 ,到我離職這段期間都有陸陸續續修補,因為地有隆起、龜 裂、剝落,被告前前後後做了三到四次的修補。」、「(問 :5 月31日被證一估價單上所載為何會是3MM ,為何跟你剛 剛證述不一樣?〈提示本院卷第175 頁並告以要旨〉)兩者 單價不同,3MM 是430 元,1.5MM 是290 元,後來我們採用 290 元,如果是3MM 是採用5 層的施作方式,1.5MM 是採用 3 層的作法,我們覺得5 層的作法太貴且廠房是用租的,且 被告老闆說這樣的情況下採1.5MM 就夠了,所以選擇1.5MM 。」、「(問:上開約定施作厚度僅單純指樹酯砂漿一層之 厚度?亦或包含底漆、樹脂砂漿及面漆共三層之厚度?)被 告老闆只有告訴我有三層厚度。」、「(問:關於被告施作 廠房大門鋁板工程部分,當時是否由證人負責驗收?〈提示 本院卷第15-16 頁並告以要旨〉)那是不銹鋼,不是鋁板, 是我驗收的。驗收結果有些部分我們老闆不滿意,點焊之後 顏色與不銹鋼門有不同,有點白色。」、「(問:被告當時 施作大門鋁板工程有無約定何種方式將鋁板接合?)我們畫 草圖給被告看,被告根據草圖說要怎麼做,也有估價,所以 我們才給被告施作,沒有約定什麼方式施作,授權給被告專 業。」、「(問:證人是否曾指示被告,基於大門美觀,不 要使用栓螺絲或矽橡膠焊接方式接合大門不銹鋼?)我不懂 這些,但施作時被告說焊接方式才比較穩。」、「(問:最 後跟被告達成協議的地板尺寸是多少?)1.5MM 」等語(見 本院卷第236 頁背面至238 頁正面)。由上開證述內容,足 證原告就環氧樹脂工程之厚度採用D=1 .5mm,雖是基於成本 考量,然是基於被告告知採用1.5MM 厚度足夠,且包含底漆 、樹脂砂漿及面漆共三層之厚度之情形下,兩造所達成之協 議,而大門鋁板工程是授權被告依其專業而施工,並無指示 被告施工方式。是被告辯稱:被告當初係以3mm 厚度向原告 報價,是因原告為節省成本,才改以1.5mm 厚度施工,此由 原證1 與被證1 比對即可佐證,環氧樹脂工程之厚度是因原 告之指示而特定定做厚度乙節,要難採信。 ㈣又系爭工程並無訂立書面契約,僅有詳細估價單(見被證9 、修正日期-000-00-00,與本院卷第66至68頁相同)為憑, 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08 頁正面),亦與證人林慶 源上開證述相符,堪認系爭工程之數量、單價、複價均以上 開詳細估價單為憑。再參以被告所提之各次估價單(見本院 卷第66至80、175 頁),被告所提之地坪環氧樹脂工程D = 3mm 之報價單(見本院卷第175 頁),數量為1950、單價為 430 、複價為838500,然該詳細估價單報價日期為102 年6 月11日,但原告所提之地坪環氧樹脂工程D =1.5mm 之報價 單(見本院卷第10頁),數量為1690、單價為290 、複價為 490100,該詳細估價單報價日期為102 年7 月9 日(第9 次 報價),此報價單之數量、單價、複價部分,核與上開兩造 認定之詳細估價單(見被證9 、修正日期-000-00-00,與本 院卷第66至68頁相同)之數量、單價、複價均相同,足見被 告所提地坪環氧樹脂工程D =3mm 之報價單,應係最初之報 價金額,而自102 年7 月9 日(第9 次報價)起,兩造均以 地坪環氧樹脂工程D =1.5mm 為共識,是倘如被告所言,1. 5mm 僅針對地板環氧樹脂工程之舖設,於各點之平均舖設厚 度為1.5mm ,並非指上開工程之舖設厚度均為1.5mm 一情, 則被告本於專業,預料地坪僅舖設1.5mm 會造成之後果,又 豈會告知證人林慶源有關採用1.5MM 厚度足夠,且包含底漆 、樹脂砂漿及面漆共三層之厚度?顯見被告為此辯解,亦屬 無稽。 ㈤另被告辯稱:系爭工程保固其至103 年8 月31日止一情;惟 依據原告所提之驗收保管單(見本院卷第11頁),日期記載 為103 年5 月20日,而據證人林慶源於本院言詞辯論時證稱 :系爭工程與被告口頭約定保固期間約3 個月或半年等語( 見本院卷第123 頁正面),依此推算,系爭工程之保固期間 可能至103 年8 月20日或103 年11月20日止,縱本件工程已 過保固期間,然對於環氧樹脂地坪工程及大門周邊鋁板等之 瑕疵,確實係因被告施工所致,亦不影響原告因工程瑕疵所 生損害之權益。 ㈥綜上所述,本件環氧樹脂地坪工程及大門周邊鋁板等之瑕疵 ,應係施工所致之瑕疵,該瑕疵應可歸責於被告。 三、原告依民法第495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修繕費用52萬元, 或依民法第179 條、第494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減少報酬 52萬元,有無理由? ㈠按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 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工作有瑕疵者,定作 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 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 必要之費用。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 ,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 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492 條、第493 條 第1 、2 項及第49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定作人得 自行修補,係以承攬人不於定作人所定之期間內修補,或拒 絕修補為其要件。承攬人完成工作,本應使承攬完成物具備 約定之品質,不得有減少或滅失價值抑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 使用之瑕疵。 ㈡本件工程雖兩造並無訂立工程契約書,然詳細估價單已就該 工程施工項目、工程總價等內容為約定,並不以約定施工過 程中產生之工程瑕疵應如何修補、修補費用應由何人負擔等 內容為必要,更不以無上開約定作為認定承攬人是否須負瑕 疵修補義務之前提,蓋承攬人依據民法第492 條規定,本應 就施工過程所致之瑕疵負擔保責任,此項承攬人之瑕疵擔保 責任係法定責任,不以承攬人具有過失為必要,更不以承攬 契約有約定修補費用由承攬人負擔為必要。是被告為系爭工 程之承攬人,其對於系爭工程本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原告僅 須就被告所施作之工作有瑕疵之事實舉證,即為已足,被告 若抗辯其有可免責之事由者,自應就此負舉證責任是以, 被告施作環氧樹脂地坪工程及大門周邊鋁板,確有因施工不 慎所致龜裂、脫落及焊接點間距過於疏鬆等瑕疵存在,業經 論述如前。且原告曾於103 年9 月12日以烏日明道郵局存證 號碼002382號存證信函,請求被告就地坪環氧樹脂工程、正 大門周邊鋁板修飾工程進行修繕,經被告於103 年9 月19日 以伸港郵局第74號存證信函向原告表示本件整修工程保固期 間已於103 年8 月31日屆滿,無法再提供修繕等情,亦為兩 造所不爭執,並有上開存證信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5至 39頁)。堪認被告雖曾就瑕疵有修補之行為,但地坪環氧樹 脂工程、正大門周邊鋁板仍有存有瑕疵,迄未補正,且被告 拒絕再為修補。 ㈢再根據社團法人臺中市土木技師公會就環氧樹脂地坪工程及 大門周邊鋁板之瑕疵,就環氧樹脂砂漿地坪修繕費用包括現 有機器移出及復原(詳鑑定報告附件七-3~4原告提供之估價 單)、龜裂環氧樹脂地坪打除、全面乾磨打毛、全面新作底 塗豆,屐著層二砂漿層及表面層,其修繕費用經估算為854 ,440元(如附表所示);就大門周邊鋁板之瑕疵之修繕費用 ,在不改變原設計外觀,建議可增加焊點,縮小焊點閭距加 以修繕,其費用經估計為19,780元(如附表所示),亦有上 開鑑定報告書在卷可佐。是上開工程瑕疵修繕費用共計874, 220 元,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修繕費用52萬元,洵屬有據。 四、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 條第1 項、 第2 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 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33 條第1 項 、第203 條亦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工程瑕疵債權, 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提起民事訴訟,且本件民 事起訴狀繕本於103 年11月28日送達予被告(見本院卷第42 頁送達證書),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 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3 年11月29日起算,按 年息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原告依民法第495 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修繕 費用5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3 年11月 29日起算,按年息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有據,應 予准許。 伍、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 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各酌定相當之擔保金 額,併准許之。 陸、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 審酌後認均無礙判決之結果,爰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柒、據上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 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㈡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 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款),提出於第一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附表: ┌─┬────────────┬──┬───┬───┬────┬───────┐ │項│工程項目 │單位│數量 │單價 │複價 │備註 │ │次│ │ │ │ │ │ │ ├─┼────────────┼──┼───┼───┼────┼───────┤ │一│環氧樹脂地坪工程 │ │ │ │ │ │ ├─┼────────────┼──┼───┼───┼────┼───────┤ │1 │舖設環氧樹脂地坪工程 │㎡ │1,690 │290 │490,100 │數量及單價係以│ │ │D =1. 5mm │ │ │ │ │本報告附件六-1│ │ │ │ │ │ │ │1 為基準 │ ├─┼────────────┼──┼───┼───┼────┼───────┤ │2 │原有地坪拆除 │㎡ │1,690 │25 │42,250 │ │ ├─┼────────────┼──┼───┼───┼────┼───────┤ │3 │施工中機器搬運及復原 │式 │1 │ │189,000 │單價係以本報告│ │ │ │ │ │ │ │附件七-3-4原告│ │ │ │ │ │ │ │提供之估價單為│ │ │ │ │ │ │ │基準 │ ├─┼────────────┼──┼───┼───┼────┼───────┤ │ │ │ │小計 │ │721,350 │ │ ├─┼────────────┼──┼───┼───┼────┼───────┤ │二│廢料清理及其他費用 │式 │1 │ │21,641 │以㈠×3%計算 │ ├─┼────────────┼──┼───┼───┼────┼───────┤ │ │ │ │ │ │ │ │ ├─┼────────────┼──┼───┼───┼────┼───────┤ │三│利潤、稅捐及管理費 │式 │1 │ │111,449 │以(㈠+ ㈡)×│ │ │ │ │ │ │ │15 %計算 │ ├─┼────────────┼──┼───┼───┼────┼───────┤ │ │ │ │ │ │ │ │ ├─┼────────────┼──┼───┼───┼────┼───────┤ │ │ │ │合計 │ │854,440 │ │ ├─┼────────────┼──┼───┼───┼────┼───────┤ ├─┼────────────┼──┼───┼───┼────┼───────┤ │項│工程項目 │單位│數量 │單價 │複價 │備註 │ │次│ │ │ │ │ │ │ ├─┼────────────┼──┼───┼───┼────┼───────┤ │一│大門周邊鋁板焊接及修飾 │ │ │ │ │ │ ├─┼────────────┼──┼───┼───┼────┼───────┤ │1 │點焊工 │工 │2 │3,000 │6,000 │ │ ├─┼────────────┼──┼───┼───┼────┼───────┤ │2 │介面修飾費 │式 │1 │10,000│10,000 │ │ ├─┼────────────┼──┼───┼───┼────┼───────┤ │3 │silicon │㎡ │10 │120 │1,200 │ │ ├─┼────────────┼──┼───┼───┼────┼───────┤ │ │小計 │ │ │ │17,200 │ │ ├─┼────────────┼──┼───┼───┼────┼───────┤ │二│利潤、稅捐及管理費 │式 │1 │ │2,580 │以㈠×15%計算│ ├─┼────────────┼──┼───┼───┼────┼───────┤ │ │ │ │ │ │ │ │ ├─┼────────────┼──┼───┼───┼────┼───────┤ │ │ │ │合計 │ │19,780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 381 382 383 384 385 386 387 388 389 390 391 392 393 394 395 396 397 398 399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418 419 420 421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430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437 438 439 440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447 448 449 450 451 452 453 454 455 456 457 458 459 460 461 462 463 464 465 466 467 468 469 470 471 472 473 474 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