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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2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健峰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清來 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全氟密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建字第236 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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