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健峰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清來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全氟密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建字第236 號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2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4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