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倍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古仲遠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松宙模板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萬0,608元,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3萬0,309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