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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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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7號 原   告 茗巧裝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淑敏 被   告 悅棧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 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 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5日 以102年度補字第104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5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2,036元,此裁定於102年7月11日送達 予原告,有送達回證1紙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 ,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 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雅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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