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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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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4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玖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宗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今景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64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王姿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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