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4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玖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宗煌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今景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64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王姿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