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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林建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5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就本訴 及反訴部分均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本 訴部分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上開廢棄 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是上訴 人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57,732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2,091元。另就反訴部分之上訴聲明為:「原判決關 於駁回後開第二項之訴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585,431 元及自民事反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 算之利息。」,是上訴人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3,585,431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811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902元( 計算式:32,091元+54,811元=86,9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即分別駁回其就本訴、反訴部分之上訴 ,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 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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