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62號
原 告 禹治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清益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
複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何孟育律師
謝逸文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蔡宗憲
複代理人 劉崇亮
複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月27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