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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62號 原   告 禹治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益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複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何孟育律師       謝逸文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蔡宗憲 複代理人  劉崇亮 複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月27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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