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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6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禹治森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不服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7日 所為103年度建字第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5,396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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