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84號
上 訴 人 林群淵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力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對民國106年4月12日本院103年度建字第84號民事判
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9萬25
74元(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
萬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