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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84號 上 訴 人 林群淵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力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對民國106年4月12日本院103年度建字第84號民事判 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9萬25 74元(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 萬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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