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即本訴
被告
即
反訴原告 晟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歐素芳
訴訟代理人 陳重育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錦翰鋁業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
本件本訴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0,794元
,應徵
裁判費22,141元,反訴上訴標的金額為1,144,600元,應
徵裁判費18,577元,合計40,71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