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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即本訴被告 即反訴原告 晟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素芳 訴訟代理人 陳重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錦翰鋁業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本訴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0,794元 ,應徵裁判費22,141元,反訴上訴標的金額為1,144,600元,應 徵裁判費18,577元,合計40,71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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