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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99號 上 訴 人 資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應仲銘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4 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066,40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89元;本件反訴部分之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888,9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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