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簡上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簡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東咊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秋楠 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       石秋玲律師 被上訴人  張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改行準備程序,指定於民國103年11月 18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