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整字第2號
聲 請 人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顯雄
代 理 人 李育錚
律師
魏婉菁律師
鄭涵雲律師
黃韻如律師
上
聲請人聲請
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准予重整。
選派林建男、潘正雄、曹永仁三人為重整人。
選任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慧君、何淑芬三人為重整監督人
。
債權及股東權申報
期間及場所: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七日起至同
年五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止,在臺中市○○區○○○○○○區○
○路○號(即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處所)。記名股東之權
利依股東名簿之記載,無須申報。
債權人及無記名股東之權利未
經申報者,不得依重整程序受償及行使權利。
所申報債權及股東權之審查
期日及場所: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一
日上午十時在臺中市○○路○段○○號本院七樓禮堂。
第一次
關係人會議期日及場所: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上午
十時,在臺中市○○區○○○○○○區○○路○號(即勝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營業處所)。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㈠聲請人之聲請資格:聲請人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79
年4 月26日設立,85年6 月經財政部證券
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核准股票公開發行,87年12月19日股票於臺灣證券交易所正
式掛牌上市(股票代號:2384),聲請人公司目前為公開發
行股票之公司,現任負責人即董事長為黃顯雄。聲請人公司
因財務困難,若無法採取相關應變措施,將有全部停業
之虞
,為此聲請人
乃於103 年10月13日召開臨時董事會,依法決
議聲請重整。
㈡聲請之原因及事實:
⒈聲請人公司之經營逐漸陷入困境:聲請人公司為中小尺寸
觸控面板大廠,過去5 年因著眼於智慧型手機及平板電腦
蓬勃發展,觸控面板需求量大增,並預期觸控式筆記型電
腦取代傳統筆記型電腦而成主流,遂投資近新臺幣(下同
)488 億元建造越南廠及松山湖廠,進行產能擴充,以爭
取客戶訂單需求及降低人力費用。然而,因觸控筆記型電
腦需求不如預期,致使聲請人公司之廠房產能利用率偏低
、單位成本居高不下,前所投入數百億元建廠資金,事後
卻形成擴張過度,投資風險未能
適度控管,危及財務正常
運作基礎;復以聲請人公司所處之觸控產業,中國大陸廠
商挾政府補助之優勢趁勢崛起、削價競爭,導致產品價格
快速下滑,連帶影響聲請人公司之營收。雖聲請人公司之
產品品質均獲國際大廠客戶所肯定,然因市場需求混沌不
明,客戶為因應市場需求下滑及終端產品價格跌落,不得
不取消訂單,或採用中國大陸廠商之次級產品,嚴重衝擊
聲請人公司接單價格及數量,造成聲請人公司最近連續3
年發生虧損,更進一步導致銀行對聲請人公司失去信心,
銀行團除要求聲請人公司清償各項長期借款與短期借款外
,並緊縮銀根,不願再借貸資金予聲請人公司,導致聲請
人公司營運資金嚴重不足,經營極度困難。
⒉聲請人公司之財務困難,有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
⑴依聲請人公司103 年度第2 季財務報表顯示,截至103
年6 月30日,聲請人公司流動資產總計28,335,374,000
元,流動負債卻高達48,246,930,000元,顯示可動用之
資金已完全不敷支應短期應付之款項,尤其現金及約當
現金僅5,443,997,000 元,而應付帳款即高達12,040,9
17,000元,短期借款更高達19,054,643,000元,顯見聲
請人公司之營運資金極度缺乏,財務十分困難。
⑵聲請人公司為籌措營運資金,遂進行集團內部資金調度
,一方面由中國大陸地區之關係企業透過當地銀行借款
支付應付聲請人公司之原料款,但一方面聲請人公司因
資金困難,未能如期支付應付中國大陸地區關係企業之
成品貨款,導致中國大陸地區關係企業於103 年10月8
日到期之銀行借款,共計約美金1500萬元無法償還,發
生嚴重違約,進而影響營運。由於中國大陸地區關係企
業均為聲請人公司100%持股之子公司,且為聲請人公司
佈局於中國大陸之主要生產基地,聲請人公司之往來銀
行依據授信合約將有權宣告聲請人公司違約,所有未到
期借款將須立即償還,此將造成聲請人公司現金極大缺
口,對於聲請人公司已陷入財務窘境之情形,無異更為
雪上加霜。
⑶依聲請人公司9 月份之自結資產負債表所示,截至103
年9 月底,聲請人公司之現金約758,000,000 元,應收
帳款約86,560,000,000元,又依聲請人公司截至10月8
日之預估表顯示,10月份預估可收款約28億元,應付帳
款竟高達241 億元,其中已逾期金額即佔7,290,000,00
0 元,顯見帳上現金達不足支付帳款,更遑論維持營運
所必須之費用。由於聲請人公司之現金不足,銀行又緊
縮銀根,已有供應商不願繼續供貨,影響聲請人公司正
常生產營運作業,已有許多廠商債權人因擔心無法回收
貨款,而紛紛寄發
存證信函及律師函督促付款,加以前
述對於中國大陸銀行之違約情事,負面消息恐於業界及
銀行界迅速傳開,
倘若任由債權人於恐慌心態下,繼續
催討債務,甚至對聲請人公司之廠房與生財器具行使
抵
押權或進行
假扣押等保全行為,則原本僅係一時資金不
足而週轉失靈之聲請人公司,將可能因而被迫停產,而
有停業之虞。
⒊聲請人公司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聲請人公司之觸控面板技
術於消費性電子產品仍有極大之應用需求,
惟因擴廠過度
,未能適度控制投資風險,始危及財務基礎,而出現經營
困難情形,並造成資金短缺、暫時無力清償債務之窘境。
然聲請人公司之資產扣除負債後,目前仍為正數,且聲請
人公司為觸控式面板及TFT-LCD 大廠,擁有業界先進技術
,亦有優秀之研發團隊與良好而穩定之產品品質,多年來
深耕技術與產品研發,已累積雄厚技術實力,且產品品質
良好,深受客戶肯定,而隨著終端消費性電子產品之蓬勃
發展,聲請人公司產品之需求仍穩定持續,僅因一時性資
金週轉不靈始產生財務困境,倘能經由重整程序渡過此一
時之困難,獲得舒緩債務壓力之機會,努力精簡事業內容
,整併部分閒置產能,並處分相關閒置廠房以清償債務,
專注於觸控面板及液晶顯示器模組相關產品之研發、產銷
,強化生產體系,節省各項經銷費用,撙節人事費用及營
運成本之支出,嚴控各項資本支出,以穩健方式重新出發
,致力於改善財務結構,則聲請人公司經過上述調整後,
將可提升生產效能、降低營運成本,從而創造更多盈餘作
為償債基礎,則聲請人公司人仍
顯有重建更生之可能。
二、經本院徵詢中央
主管機關經濟部及證券管理機關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之意見,又詢問債權人之意見,
並選任檢查人何淑芬會計師依公司法第285 條規定為調查,
其結果為:
㈠經濟部(103 年11月7 日經授加字第10320060201號函
參照
,見本院卷㈢第125 、126 頁):
⒈聲請人公司設立以來,提供國內大量就業機會,安定數千
家庭生計,如獲重整機會,可使其技術廣為發揮,並可降
低員工失業危機及可能引發之經濟與社會問題。
⒉聲請人公司擁有觸控面板及TFT-LCD 等專利數量高達1,90
0 多件,且其核心技術能力如觸控貼合技術及觸控感測層
等製造上仍領先業界,未來聲請人公司將利用其技術優勢
,並以具獲利能力及客製化產品為生產重點,再搭配公司
重整精實方案之執行,預期將有助於聲請人公司提升營運
效能及改善財務結購;因此未來聲請人公司若能獲得各債
權銀行的支持,並持續加強營運資金管理及健全財務規劃
,將有助聲請人公司重整成功。
㈡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3 年11月4 日證
期發字第1030043191號函參照,見本院卷㈢第89至123 頁)
:聲請人公司財務危機係因產能過度擴充、營運成本過高及
流動資金欠缺,致有重大資金缺口,故聲請人公司未來是否
得以繼續經營,端視聲請人公司是否可以改善其經營結果、
資產能否順利變現、各債權人與投資人是否願意繼續支持與
達成協議及引進新資金計畫是否具體可行
而定,就聲請人公
司重整聲請案,尚難判斷是否具重整可行性。
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103 年11月19日銀局控字第10
300329600 號函參照,見本院卷㈣第110 頁):
本案經交據
最大債權銀行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3 年10月24日及同
年11月7 日召開聯貸銀行團(亦為全體債權銀行)會議,討
論是否支持聲請人公司重整,會議決議要以:聲請人公司應
在同意接受債權銀行團對該公司進行相關資金及資產透明化
監控機制等條件下,始支持所提重整案。
㈣債權人意見
⒈債權銀行部分(債權額共計10,707,870,000元):依臺灣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3 年10月24日、同年11月7 日召開
之聯貸銀行團會議,其中合作金庫(占銀行團債權比例10
.28%)、台北富邦(占銀行團債權比例3.24% )、安泰銀
行(占銀行團債權比例0.40% )、中國信託(占銀行團債
權比例3.55% )表示同意聲請人公司重整;台灣企銀(占
銀行團債權比例3.83% )、台新銀行(占銀行團債權比例
6.57% )表示不同意聲請人公司重整;台灣銀行(占銀行
團債權比例20.95%)表示同意依銀行團會議決議有條件支
持重整,土地銀行(占銀行團債權比例6.75% )表示聲請
人公司應提出具體可行之重整及償債計畫,中華開發(占
銀行團債權比例1.91% )表示支持銀行團與聲請人公司協
商,臺灣工銀(占銀行團債權比例0.20% )表示聲請人公
司須無條件同意銀行團決議之事項,台灣人壽(占銀行團
債權比例1.20% )表示支持銀行團與聲請人公司協商,其
餘17家銀行則尚未於103 年11月7 日正式回覆核報(見本
院卷㈣第113 頁)。
⒉無
擔保債權人部分(見檢查報告第75頁):
⑴支持重整
與否:同意或不反對之債權額有5,774,914,00
0 元,有條件同意之債權額有2,057,525,000 元,不同
意之債權額有380,953,000 元,未表示意見之債權額有
5,367,396,000 元,未回覆之債權額有11,949,488,000
元。
⑵支持償債計畫與否:同意或不反對之債權額有4,938,53
6,000 元,不同意之債權額有8,439,683,000 元,未表
示意見之債權額有202,571,000 元,未回覆之債權額有
11,949,488,000元。
㈤本院選任之重整檢查人何淑芬會計師經調查並出重整檢查報
告,茲摘錄其結論如下:
⒈重整計畫分析:
⑴聲請人公司管理階層於重整計畫中初步評估之重整債權
金額尚有其他因素未考量,如關係人債權債務沖銷、同
一對象應收應付帳款對沖(客戶代購原料)、未入帳應
付帳款、及未入帳客戶已代償貨款等調整數。若考量前
述調整,則重整債權將自408.6 億元下降至364.5 億元
。
⑵依據聲請人公司截至103 年底之財務狀況,聲請人公司
103 年1 月底出具之重整計畫中所提償債比率應可達成
。
⑶重整計畫中償債資金來源未完全考量可回收子公司淨變
現價值、應收帳款、及活化閒置資產所產生之現金流入
。建議聲請人公司管理階層應考量活化現有資產,並進
一步檢視現行無擔保債權之債務清償方案,以兼顧無擔
保債權人之權益。
⑷重整計畫中償債資金來源未說明聲請人公司將使用保留
資產向銀行抵押擔保,以借新債還舊債方式償還。
⑸策略性投資人瀚宇彩晶之私募現金增資款項係做為營運
資金使用,且預計於民國108 年始投入。
⑹此外,瀚宇彩晶所出具之投資意向書僅蓋有公司發文章
,建議聲請人公司管理階層取具瀚宇彩晶經董事會授權
之正式用印之投資意向書。
⒉重整及財務預測基本假設分析:
⑴策略性投資人瀚宇彩晶協助聲請人公司復工及協同生產
合約亦尚未用印,且分潤比率需聲請人公司管理階層進
一步探討其合理性。
⑵部分無擔保債權人有條件同意聲請人公司重整,惟堅決
反對聲請人公司以任何型態推薦之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
,以及反對聲請人公司片面制定之償債計畫。
⑶蘇州聯建銀行團委託泰鼎
法律事務所來函表示,反對聲
請人公司管理階層現行對蘇州聯建債權之處理方式。
⑷部分無擔保銀行債權之代表人反對目前聲請人公司無擔
保債權清償方案。
⒊敏感性分析:依據聲請人公司財務預測模型,若銷售達成
率下降及材料、人工製費增加將導致毛利率顯著下降並可
能產生營業損失,惟息稅折舊攤銷前利益仍能維持現金流
入。相關毛利率之維持及能否達成損益兩平尚需取決於管
理階層接單能力,及對於人工成本、製造費用、及各項管
理費用之有效管理。
⒋重建更生可能性分析:
⑴歷史期間營運實績
①聲請人公司多年來為玻璃型態觸控面板及中小尺寸液
晶顯示器製造大廠,依據聲請人公司101 年度及102
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及103 年度自結財務
報表,於上述年度聲請人公司合併營收分別達1,022
億元、764 億元及637 億元,雖於101 年末因主要客
戶Apple 更換iPhone觸控技術導致訂單流失,於102
年起勝華仍能取得小米、Sony、Dell等國際行動裝置
大廠訂單維持營運。顯見聲請人於生產技術、研發、
產能及銷售能力等各方面均具備足夠能力。
②管理階層表示,聲請人公司於98年度起因預估觸控技
術之應用將蓬勃發展、玻璃型態觸控技術表現較優異
的大尺寸觸控面板將因平板電腦普及及觸控筆電換機
潮而有龐大需求,故陸續投入約488 億元資本支出擴
充產能,惟因觸控筆記型電腦滲透率未如預期、平板
電腦主流尺寸縮小及成長趨緩、主要客戶Apple 更換
iPhone觸控技術、及多種觸控技術同時發展改善進而
侵蝕外掛式玻璃型態觸控技術市場,導致勝華集團之
產能利用率偏低、營收下滑、固定成本無法有效縮減
、及獲利能力下降。
⑵財務預測:
①依聲請人公司重整計畫所述,智慧性手機及穿戴型裝
置未來仍將蓬勃發展,整體市場預期呈現成長趨勢。
且依據聲請人公司重整計畫之財務預測,聲請人公司
於重整精實後將能產生獲利及現金流入,惟因財務預
測存在諸多假設,另其他外部因素如科技變遷、
消費
者行為改變等亦可能導致財務預測存在不確定性。
②依聲請人公司歷史期間之營運經驗,若聲請人公司未
來能爭取部分原客戶訂單、鎖定特定客戶族群、開發
利基型產品、重新取得供應商信任及恢復供貨、同時
精實人事及營運規模,則聲請人公司或有重建更生之
可能性。
⑶生產設備及技術
①經評估聲請人公司機器設備之清算價值後,現有機器
設備由帳面價值49.5億元下降至強制清算價值4.2 億
元,強制清算價值僅達原帳面價值之8.5%。另越南廠
現有機器設備則由帳面價值17億元下降至強制清算價
值2.4 億元,強制清算價值僅達原帳面價值之14.0 %
。前述機器設備若遭直接處分則對整體有擔保及無擔
保債權人債務清償比率之提升恐無重大效益,然若重
整更生後,重整人及新管理團隊能透過有效管理及妥
善經營而善用該機器設備產生現金流入並考量活化公
司資產,則或更有益於整體有擔保及無擔保債權人之
權益。
②如前所述,聲請人公司專精於玻璃型態觸控面板及中
小尺寸液晶顯示器之製造,於歷史期間均能取得國際
大廠訂單且擁有多項專利,應具備完整之生產技術。
惟依聲請人公司重整計畫,管理階層預計將處分所有
生產觸控面板前段中片之臺灣廠房及設備,僅留越南
勝華後段觸控模組產能。另歷史期間產能利用率甚低
且於財務預測中對整體現金流入貢獻不高之液晶顯示
器,重整計畫則全數保留。建議重整人及新管理團隊
重新檢視前述計畫是否最有利於聲請人之重整更生及
永續經營,並同時考量活化資產之效益。
三、本院之判斷:
㈠
按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
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聲請重整;
公司為前項聲請,應經董事會以董事2/3 以上之出席及出席
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公司法第282 條第1 、2 項定
有明文。
經查:
⒈聲請人公司財務困難,有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
⑴依聲請人公司103 年度第2 季財務報表顯示,截至103
年6 月30日,聲請人公司流動資產總計28,335,374,000
元,其中現金及約當現金計5,443,997,000 元,惟流動
負債總計48,246,930,000元,其中應付帳款為12,040,9
17,000元,短期借款為19,054,643,000元,有聲請人公
司103 年度第2 季財務報表在卷
可憑(見本院卷㈠第91
至119 頁)。
⑵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函覆意見中指
出:「該公司總資產雖大於總負債,但最近3 年度及10
3 年第二季負債比率高達6 成,且自101 年度起,流動
比率均小於1 ,速動比率,亦呈逐年下降趨勢,導致短
期償債能力欠佳,又該公司最近3 年度及103 年第2 季
利息保障倍數均為負值,長期償債能力亦欠佳。」、「
該公司100 度及101 年度毛利率為正數,但自102 年度
起營業收入呈衰退情形,毛利率轉為負數,且最近3 年
度呈現連續虧損,其中102 年度虧損金額高達10,208,9
36,000元,103 年第2 季虧損金額有下降趨勢」、「該
公司101 年度至103 年度第2 季營業活動均產生淨現金
流入,惟101 年度及103 年度第2 季分別因大量投資活
動融資活動現金流出,致101 年度及103 年第2 季均為
淨現金流出之情況,且103 年第2 季期未現金餘額較10
2 年明顯減少。」、「勝華公司預期觸控式筆記型電腦
將取代傳統筆記型電腦而成為主流,過去5 年遂投資近
488 億元建造越南廠及松山湖廠,進行產能擴充,然因
觸控筆記型電腦需求不如預期,致產能利用率偏低,單
位成本居高不下,形成擴張過度,危及財務正常運作基
礎;復以所處之觸控產業,受大陸廠商挾政府補助之優
勢,削價競爭,導致產品價格快速下滑,連帶影響公司
營收。又因市場需求不明,客戶因應市場需求下滑及終
端產品價格跌落,而取消訂單,或採用大陸廠商之次級
產品,衝擊該公司接單價格及數量,造成連續3 年發生
虧損,更進一步導致銀行要求清償各項長短期借款外,
並緊縮銀根,致營運資金嚴重不足,經營極度困難。」
、「該公司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逐年降低,而負債比率
近7 成,查該公司截至103 年6 月底之存貨及應收款項
(含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及其他應收款)合計為20,669
,131,000元,占流動資產28,335,374,000元達72.94%,
而現金及約當現金合計僅5,443,997,000 元,且流動負
債超過流動資產達17,660,178,000元,流動資金明顯不
足。」(見本院卷㈢第91至93頁)。
⑶依檢查人提出之檢查報告顯示,聲請人公司至103 年底
現金及約當現金約2,186,781,000 元,擬制性調整(受
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定存質押及存出保證金變動,故
以擬制性調整作為參考)後為2,671,212,000 元(見檢
查報告第15頁),應付帳款為16,352,328元,擬制性調
整(考量同時帳列應收帳款相互抵銷及補估未入帳負責
後,故以擬制性調整作為參考)後為11,702,404,000元
(見檢查報告第15頁)。
⑷從
上開資料可知,聲請人公司因投資鉅款擴充產能,惟
受市場供需影響,營收不如預期,以致營運資金嚴重不
足,復參以
前揭現金及約當現金與應付帳款之差額,
堪
認聲請人公司已陷於財務困難,有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
虞。
⒉聲請人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董事有黃顯雄、劉
秀蓮、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張懋中、鍾惠民5 人,此
有聲請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㈠第22至24
頁)。聲請人公司於103 年10月13日召開第10屆第11次董
事會會議,有黃顯雄、劉秀蓮、張懋中、鍾惠民4 名董事
出席會議,出席董事全數通過向法院聲請重整之決議,此
有會議紀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㈠第25、26頁),符合公
司法第282條第2項董事會決議之規定。
⒊綜上,聲請人公司依公司法第282 條第1 、2 項規定向本
院聲請公司重整,
於法尚無不合。
㈡依上開資料判斷聲請人公司尚有重建更生之可能性:
⒈按公司重整,乃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
,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在法
院監督下,以調整其債權人、股東及其他
利害關係人利益
之方式,達成企業維持與更生,用以確保債權人及投資大
眾之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為目的。法院依檢查人之報
告,並參考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證券管理機關、中央
金融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之意見,應為准許或
駁回重整之裁定。而依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無重建更生之
可能者,法院應裁定駁回重整之聲請,公司法第285 條之
1 第1 項、第3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公司有無重建更生之
可能,應依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判斷,須其在重整後能達
到收支平衡,且有盈餘可攤還債務,始得謂其有經營之價
值,而許其重整(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178 號民事
裁
判意旨參照)。
⒉依經濟部提出之意見,聲請人公司擁有觸控面板及TFT-LC
D 等專利數量高達1,900 多件,且其核心技術能力如觸控
貼合技術及觸控感測層等製造上仍領先業界,未來聲請人
公司如能利用其技術優勢,並以具獲利能力及客製化產品
為生產重點,再搭配公司重整精實方案之執行,預期將有
助於聲請人公司提升營運效能及改善財務結購;又依檢查
人之檢查報告,其認為聲請人公司未來如能爭取部分原客
戶訂單、鎖定特定客戶族群、開發利基型產品、重新取得
供應商信任及恢復供貨、同時精實人事及營運規模,則聲
請人公司或有重建更生之可能性。本院
參酌上開建議,復
以聲請人公司係因判斷市場取向錯誤,以致現今經營困難
之局面,如聲請人公司能善用其擁有之專利技術,活化其
現有資產之效益,提出具體可行之清償計畫,重新取得供
應商信任及恢復供貨,或有重建更生之機會,是本院認應
儘可能使陷於財務困難之聲請人公司得以重建更生,避免
其走向破產一途,藉以維護聲請人公司之股東、債權人、
公司員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㈢
綜上所述,聲請人公司聲請公司重整,應予准許。
四、按公司重整人由法院就債權人、股東、董事、目的事業中主
管機關或證券管理機關推薦之專家中選派之,公司法第2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末按法院為重整裁定時,應就對公司業
務,具有專門學識及經營經驗者或金融機構,選任為重整監
督人,公司法第289 條第1 項亦有明定。經查:
㈠本院函請聲請人公司、債權人及經濟部推薦重整人人選,惟
因聲請人公司於本件聲請公司重整期間,不願接受債權銀行
派員監管帳戶,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11月14日銀
債管字第10300064351 號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㈣第105 頁
背面),以致債權銀行及部分無擔債權人強烈反對聲請人公
司提出之重整人及重整
監察人人選(見檢查報告第75頁),
為使本件重整事件能順利進行,本院選派以下3 人為重整人
(該3 名重整人獲64.77%銀行團債權比例之債權銀行支持,
見本院卷㈧第39頁):
⒈林建男:目前為聲請人公司資深處長(年資16年),自10
4 年1 月起擔任聯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臺北科技
大學化學工程系畢業,就讀交通大學EMBA中。
⒉潘正雄:眾誠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曾任臺灣臺北、桃園
地方法院法官,亦曾任久津實業公司重整監督人及主辦臺
中精機公司、展茂光電公司之重整事務。
⒊曹永仁:建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曾任久津實業公
司、展茂光電公司之重整人,及誠洲股份有限公司、順大
裕股份有限公司、東正元電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監督
人。
㈡本院復選任以下3 人為重整監督人(該3 名重整監督人亦獲
64.77%銀行債權比例之債權銀行支持,見本院卷㈧第39頁)
:
⒈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係聲請人公司最大債權銀行暨聯
貸案之管理銀行。
⒉劉慧君:圓平法律事務所律師,曾代理中華開發工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債權銀行身分聲請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重整、代理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債權銀行
身分聲請歌林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擔任歌林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期間內法律顧問,協助進行重整相關事項、代理臺灣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協助處理其對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之重整計畫疑義及重整債權
強制執行相關事項。
⒊何淑芬:安永財務管理諮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執業會計師
,亦為本案之重整檢查人。
五、本院併依公司法第289 條第1 項,決定債權及股東權之申報
期間及審查期日、場所,第一次關係人會議期日及場所。
六、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