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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公司重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整字第2號 聲 請 人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顯雄 代 理 人 李育錚律師       魏婉菁律師       鄭涵雲律師       黃韻如律師 上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准予重整。 選派林建男、潘正雄、曹永仁三人為重整人。 選任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慧君、何淑芬三人為重整監督人 。 債權及股東權申報期間及場所: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七日起至同 年五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止,在臺中市○○區○○○○○○區○ ○路○號(即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處所)。記名股東之權 利依股東名簿之記載,無須申報。債權人及無記名股東之權利未 經申報者,不得依重整程序受償及行使權利。 所申報債權及股東權之審查期日及場所: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一 日上午十時在臺中市○○路○段○○號本院七樓禮堂。 第一次關係人會議期日及場所: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上午 十時,在臺中市○○區○○○○○○區○○路○號(即勝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營業處所)。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之聲請資格:聲請人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79 年4 月26日設立,85年6 月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核准股票公開發行,87年12月19日股票於臺灣證券交易所正 式掛牌上市(股票代號:2384),聲請人公司目前為公開發 行股票之公司,現任負責人即董事長為黃顯雄。聲請人公司 因財務困難,若無法採取相關應變措施,將有全部停業之虞 ,為此聲請人乃於103 年10月13日召開臨時董事會,依法決 議聲請重整。 ㈡聲請之原因及事實: ⒈聲請人公司之經營逐漸陷入困境:聲請人公司為中小尺寸 觸控面板大廠,過去5 年因著眼於智慧型手機及平板電腦 蓬勃發展,觸控面板需求量大增,並預期觸控式筆記型電 腦取代傳統筆記型電腦而成主流,遂投資近新臺幣(下同 )488 億元建造越南廠及松山湖廠,進行產能擴充,以爭 取客戶訂單需求及降低人力費用。然而,因觸控筆記型電 腦需求不如預期,致使聲請人公司之廠房產能利用率偏低 、單位成本居高不下,前所投入數百億元建廠資金,事後 卻形成擴張過度,投資風險未能適度控管,危及財務正常 運作基礎;復以聲請人公司所處之觸控產業,中國大陸廠 商挾政府補助之優勢趁勢崛起、削價競爭,導致產品價格 快速下滑,連帶影響聲請人公司之營收。雖聲請人公司之 產品品質均獲國際大廠客戶所肯定,然因市場需求混沌不 明,客戶為因應市場需求下滑及終端產品價格跌落,不得 不取消訂單,或採用中國大陸廠商之次級產品,嚴重衝擊 聲請人公司接單價格及數量,造成聲請人公司最近連續3 年發生虧損,更進一步導致銀行對聲請人公司失去信心, 銀行團除要求聲請人公司清償各項長期借款與短期借款外 ,並緊縮銀根,不願再借貸資金予聲請人公司,導致聲請 人公司營運資金嚴重不足,經營極度困難。 ⒉聲請人公司之財務困難,有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 ⑴依聲請人公司103 年度第2 季財務報表顯示,截至103 年6 月30日,聲請人公司流動資產總計28,335,374,000 元,流動負債卻高達48,246,930,000元,顯示可動用之 資金已完全不敷支應短期應付之款項,尤其現金及約當 現金僅5,443,997,000 元,而應付帳款即高達12,040,9 17,000元,短期借款更高達19,054,643,000元,顯見聲 請人公司之營運資金極度缺乏,財務十分困難。 ⑵聲請人公司為籌措營運資金,遂進行集團內部資金調度 ,一方面由中國大陸地區之關係企業透過當地銀行借款 支付應付聲請人公司之原料款,但一方面聲請人公司因 資金困難,未能如期支付應付中國大陸地區關係企業之 成品貨款,導致中國大陸地區關係企業於103 年10月8 日到期之銀行借款,共計約美金1500萬元無法償還,發 生嚴重違約,進而影響營運。由於中國大陸地區關係企 業均為聲請人公司100%持股之子公司,且為聲請人公司 佈局於中國大陸之主要生產基地,聲請人公司之往來銀 行依據授信合約將有權宣告聲請人公司違約,所有未到 期借款將須立即償還,此將造成聲請人公司現金極大缺 口,對於聲請人公司已陷入財務窘境之情形,無異更為 雪上加霜。 ⑶依聲請人公司9 月份之自結資產負債表所示,截至103 年9 月底,聲請人公司之現金約758,000,000 元,應收 帳款約86,560,000,000元,又依聲請人公司截至10月8 日之預估表顯示,10月份預估可收款約28億元,應付帳 款竟高達241 億元,其中已逾期金額即佔7,290,000,00 0 元,顯見帳上現金達不足支付帳款,更遑論維持營運 所必須之費用。由於聲請人公司之現金不足,銀行又緊 縮銀根,已有供應商不願繼續供貨,影響聲請人公司正 常生產營運作業,已有許多廠商債權人因擔心無法回收 貨款,而紛紛寄發存證信函及律師函督促付款,加以前 述對於中國大陸銀行之違約情事,負面消息恐於業界及 銀行界迅速傳開,倘若任由債權人於恐慌心態下,繼續 催討債務,甚至對聲請人公司之廠房與生財器具行使抵 押權或進行假扣押等保全行為,則原本僅係一時資金不 足而週轉失靈之聲請人公司,將可能因而被迫停產,而 有停業之虞。 ⒊聲請人公司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聲請人公司之觸控面板技 術於消費性電子產品仍有極大之應用需求,惟因擴廠過度 ,未能適度控制投資風險,始危及財務基礎,而出現經營 困難情形,並造成資金短缺、暫時無力清償債務之窘境。 然聲請人公司之資產扣除負債後,目前仍為正數,且聲請 人公司為觸控式面板及TFT-LCD 大廠,擁有業界先進技術 ,亦有優秀之研發團隊與良好而穩定之產品品質,多年來 深耕技術與產品研發,已累積雄厚技術實力,且產品品質 良好,深受客戶肯定,而隨著終端消費性電子產品之蓬勃 發展,聲請人公司產品之需求仍穩定持續,僅因一時性資 金週轉不靈始產生財務困境,倘能經由重整程序渡過此一 時之困難,獲得舒緩債務壓力之機會,努力精簡事業內容 ,整併部分閒置產能,並處分相關閒置廠房以清償債務, 專注於觸控面板及液晶顯示器模組相關產品之研發、產銷 ,強化生產體系,節省各項經銷費用,撙節人事費用及營 運成本之支出,嚴控各項資本支出,以穩健方式重新出發 ,致力於改善財務結構,則聲請人公司經過上述調整後, 將可提升生產效能、降低營運成本,從而創造更多盈餘作 為償債基礎,則聲請人公司人仍顯有重建更生之可能。 二、經本院徵詢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及證券管理機關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之意見,又詢問債權人之意見, 並選任檢查人何淑芬會計師依公司法第285 條規定為調查, 其結果為: ㈠經濟部(103 年11月7 日經授加字第10320060201號函參照 ,見本院卷㈢第125 、126 頁): ⒈聲請人公司設立以來,提供國內大量就業機會,安定數千 家庭生計,如獲重整機會,可使其技術廣為發揮,並可降 低員工失業危機及可能引發之經濟與社會問題。 ⒉聲請人公司擁有觸控面板及TFT-LCD 等專利數量高達1,90 0 多件,且其核心技術能力如觸控貼合技術及觸控感測層 等製造上仍領先業界,未來聲請人公司將利用其技術優勢 ,並以具獲利能力及客製化產品為生產重點,再搭配公司 重整精實方案之執行,預期將有助於聲請人公司提升營運 效能及改善財務結購;因此未來聲請人公司若能獲得各債 權銀行的支持,並持續加強營運資金管理及健全財務規劃 ,將有助聲請人公司重整成功。 ㈡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3 年11月4 日證 期發字第1030043191號函參照,見本院卷㈢第89至123 頁) :聲請人公司財務危機係因產能過度擴充、營運成本過高及 流動資金欠缺,致有重大資金缺口,故聲請人公司未來是否 得以繼續經營,端視聲請人公司是否可以改善其經營結果、 資產能否順利變現、各債權人與投資人是否願意繼續支持與 達成協議及引進新資金計畫是否具體可行而定,就聲請人公 司重整聲請案,尚難判斷是否具重整可行性。 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103 年11月19日銀局控字第10 300329600 號函參照,見本院卷㈣第110 頁):本案經交據 最大債權銀行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3 年10月24日及同 年11月7 日召開聯貸銀行團(亦為全體債權銀行)會議,討 論是否支持聲請人公司重整,會議決議要以:聲請人公司應 在同意接受債權銀行團對該公司進行相關資金及資產透明化 監控機制等條件下,始支持所提重整案。 ㈣債權人意見 ⒈債權銀行部分(債權額共計10,707,870,000元):依臺灣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3 年10月24日、同年11月7 日召開 之聯貸銀行團會議,其中合作金庫(占銀行團債權比例10 .28%)、台北富邦(占銀行團債權比例3.24% )、安泰銀 行(占銀行團債權比例0.40% )、中國信託(占銀行團債 權比例3.55% )表示同意聲請人公司重整;台灣企銀(占 銀行團債權比例3.83% )、台新銀行(占銀行團債權比例 6.57% )表示不同意聲請人公司重整;台灣銀行(占銀行 團債權比例20.95%)表示同意依銀行團會議決議有條件支 持重整,土地銀行(占銀行團債權比例6.75% )表示聲請 人公司應提出具體可行之重整及償債計畫,中華開發(占 銀行團債權比例1.91% )表示支持銀行團與聲請人公司協 商,臺灣工銀(占銀行團債權比例0.20% )表示聲請人公 司須無條件同意銀行團決議之事項,台灣人壽(占銀行團 債權比例1.20% )表示支持銀行團與聲請人公司協商,其 餘17家銀行則尚未於103 年11月7 日正式回覆核報(見本 院卷㈣第113 頁)。 ⒉無擔保債權人部分(見檢查報告第75頁): ⑴支持重整與否:同意或不反對之債權額有5,774,914,00 0 元,有條件同意之債權額有2,057,525,000 元,不同 意之債權額有380,953,000 元,未表示意見之債權額有 5,367,396,000 元,未回覆之債權額有11,949,488,000 元。 ⑵支持償債計畫與否:同意或不反對之債權額有4,938,53 6,000 元,不同意之債權額有8,439,683,000 元,未表 示意見之債權額有202,571,000 元,未回覆之債權額有 11,949,488,000元。 ㈤本院選任之重整檢查人何淑芬會計師經調查並出重整檢查報 告,茲摘錄其結論如下: ⒈重整計畫分析: ⑴聲請人公司管理階層於重整計畫中初步評估之重整債權 金額尚有其他因素未考量,如關係人債權債務沖銷、同 一對象應收應付帳款對沖(客戶代購原料)、未入帳應 付帳款、及未入帳客戶已代償貨款等調整數。若考量前 述調整,則重整債權將自408.6 億元下降至364.5 億元 。 ⑵依據聲請人公司截至103 年底之財務狀況,聲請人公司 103 年1 月底出具之重整計畫中所提償債比率應可達成 。 ⑶重整計畫中償債資金來源未完全考量可回收子公司淨變 現價值、應收帳款、及活化閒置資產所產生之現金流入 。建議聲請人公司管理階層應考量活化現有資產,並進 一步檢視現行無擔保債權之債務清償方案,以兼顧無擔 保債權人之權益。 ⑷重整計畫中償債資金來源未說明聲請人公司將使用保留 資產向銀行抵押擔保,以借新債還舊債方式償還。 ⑸策略性投資人瀚宇彩晶之私募現金增資款項係做為營運 資金使用,且預計於民國108 年始投入。 ⑹此外,瀚宇彩晶所出具之投資意向書僅蓋有公司發文章 ,建議聲請人公司管理階層取具瀚宇彩晶經董事會授權 之正式用印之投資意向書。 ⒉重整及財務預測基本假設分析: ⑴策略性投資人瀚宇彩晶協助聲請人公司復工及協同生產 合約亦尚未用印,且分潤比率需聲請人公司管理階層進 一步探討其合理性。 ⑵部分無擔保債權人有條件同意聲請人公司重整,惟堅決 反對聲請人公司以任何型態推薦之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 ,以及反對聲請人公司片面制定之償債計畫。 ⑶蘇州聯建銀行團委託泰鼎法律事務所來函表示,反對聲 請人公司管理階層現行對蘇州聯建債權之處理方式。 ⑷部分無擔保銀行債權之代表人反對目前聲請人公司無擔 保債權清償方案。 ⒊敏感性分析:依據聲請人公司財務預測模型,若銷售達成 率下降及材料、人工製費增加將導致毛利率顯著下降並可 能產生營業損失,惟息稅折舊攤銷前利益仍能維持現金流 入。相關毛利率之維持及能否達成損益兩平尚需取決於管 理階層接單能力,及對於人工成本、製造費用、及各項管 理費用之有效管理。 ⒋重建更生可能性分析: ⑴歷史期間營運實績 ①聲請人公司多年來為玻璃型態觸控面板及中小尺寸液 晶顯示器製造大廠,依據聲請人公司101 年度及102 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及103 年度自結財務 報表,於上述年度聲請人公司合併營收分別達1,022 億元、764 億元及637 億元,雖於101 年末因主要客 戶Apple 更換iPhone觸控技術導致訂單流失,於102 年起勝華仍能取得小米、Sony、Dell等國際行動裝置 大廠訂單維持營運。顯見聲請人於生產技術、研發、 產能及銷售能力等各方面均具備足夠能力。 ②管理階層表示,聲請人公司於98年度起因預估觸控技 術之應用將蓬勃發展、玻璃型態觸控技術表現較優異 的大尺寸觸控面板將因平板電腦普及及觸控筆電換機 潮而有龐大需求,故陸續投入約488 億元資本支出擴 充產能,惟因觸控筆記型電腦滲透率未如預期、平板 電腦主流尺寸縮小及成長趨緩、主要客戶Apple 更換 iPhone觸控技術、及多種觸控技術同時發展改善進而 侵蝕外掛式玻璃型態觸控技術市場,導致勝華集團之 產能利用率偏低、營收下滑、固定成本無法有效縮減 、及獲利能力下降。 ⑵財務預測: ①依聲請人公司重整計畫所述,智慧性手機及穿戴型裝 置未來仍將蓬勃發展,整體市場預期呈現成長趨勢。 且依據聲請人公司重整計畫之財務預測,聲請人公司 於重整精實後將能產生獲利及現金流入,惟因財務預 測存在諸多假設,另其他外部因素如科技變遷、消費 者行為改變等亦可能導致財務預測存在不確定性。 ②依聲請人公司歷史期間之營運經驗,若聲請人公司未 來能爭取部分原客戶訂單、鎖定特定客戶族群、開發 利基型產品、重新取得供應商信任及恢復供貨、同時 精實人事及營運規模,則聲請人公司或有重建更生之 可能性。 ⑶生產設備及技術 ①經評估聲請人公司機器設備之清算價值後,現有機器 設備由帳面價值49.5億元下降至強制清算價值4.2 億 元,強制清算價值僅達原帳面價值之8.5%。另越南廠 現有機器設備則由帳面價值17億元下降至強制清算價 值2.4 億元,強制清算價值僅達原帳面價值之14.0 % 。前述機器設備若遭直接處分則對整體有擔保及無擔 保債權人債務清償比率之提升恐無重大效益,然若重 整更生後,重整人及新管理團隊能透過有效管理及妥 善經營而善用該機器設備產生現金流入並考量活化公 司資產,則或更有益於整體有擔保及無擔保債權人之 權益。 ②如前所述,聲請人公司專精於玻璃型態觸控面板及中 小尺寸液晶顯示器之製造,於歷史期間均能取得國際 大廠訂單且擁有多項專利,應具備完整之生產技術。 惟依聲請人公司重整計畫,管理階層預計將處分所有 生產觸控面板前段中片之臺灣廠房及設備,僅留越南 勝華後段觸控模組產能。另歷史期間產能利用率甚低 且於財務預測中對整體現金流入貢獻不高之液晶顯示 器,重整計畫則全數保留。建議重整人及新管理團隊 重新檢視前述計畫是否最有利於聲請人之重整更生及 永續經營,並同時考量活化資產之效益。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 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聲請重整; 公司為前項聲請,應經董事會以董事2/3 以上之出席及出席 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公司法第282 條第1 、2 項定 有明文。經查: ⒈聲請人公司財務困難,有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 ⑴依聲請人公司103 年度第2 季財務報表顯示,截至103 年6 月30日,聲請人公司流動資產總計28,335,374,000 元,其中現金及約當現金計5,443,997,000 元,惟流動 負債總計48,246,930,000元,其中應付帳款為12,040,9 17,000元,短期借款為19,054,643,000元,有聲請人公 司103 年度第2 季財務報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㈠第91 至119 頁)。 ⑵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函覆意見中指 出:「該公司總資產雖大於總負債,但最近3 年度及10 3 年第二季負債比率高達6 成,且自101 年度起,流動 比率均小於1 ,速動比率,亦呈逐年下降趨勢,導致短 期償債能力欠佳,又該公司最近3 年度及103 年第2 季 利息保障倍數均為負值,長期償債能力亦欠佳。」、「 該公司100 度及101 年度毛利率為正數,但自102 年度 起營業收入呈衰退情形,毛利率轉為負數,且最近3 年 度呈現連續虧損,其中102 年度虧損金額高達10,208,9 36,000元,103 年第2 季虧損金額有下降趨勢」、「該 公司101 年度至103 年度第2 季營業活動均產生淨現金 流入,惟101 年度及103 年度第2 季分別因大量投資活 動融資活動現金流出,致101 年度及103 年第2 季均為 淨現金流出之情況,且103 年第2 季期未現金餘額較10 2 年明顯減少。」、「勝華公司預期觸控式筆記型電腦 將取代傳統筆記型電腦而成為主流,過去5 年遂投資近 488 億元建造越南廠及松山湖廠,進行產能擴充,然因 觸控筆記型電腦需求不如預期,致產能利用率偏低,單 位成本居高不下,形成擴張過度,危及財務正常運作基 礎;復以所處之觸控產業,受大陸廠商挾政府補助之優 勢,削價競爭,導致產品價格快速下滑,連帶影響公司 營收。又因市場需求不明,客戶因應市場需求下滑及終 端產品價格跌落,而取消訂單,或採用大陸廠商之次級 產品,衝擊該公司接單價格及數量,造成連續3 年發生 虧損,更進一步導致銀行要求清償各項長短期借款外, 並緊縮銀根,致營運資金嚴重不足,經營極度困難。」 、「該公司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逐年降低,而負債比率 近7 成,查該公司截至103 年6 月底之存貨及應收款項 (含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及其他應收款)合計為20,669 ,131,000元,占流動資產28,335,374,000元達72.94%, 而現金及約當現金合計僅5,443,997,000 元,且流動負 債超過流動資產達17,660,178,000元,流動資金明顯不 足。」(見本院卷㈢第91至93頁)。 ⑶依檢查人提出之檢查報告顯示,聲請人公司至103 年底 現金及約當現金約2,186,781,000 元,擬制性調整(受 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定存質押及存出保證金變動,故 以擬制性調整作為參考)後為2,671,212,000 元(見檢 查報告第15頁),應付帳款為16,352,328元,擬制性調 整(考量同時帳列應收帳款相互抵銷及補估未入帳負責 後,故以擬制性調整作為參考)後為11,702,404,000元 (見檢查報告第15頁)。 ⑷從上開資料可知,聲請人公司因投資鉅款擴充產能,惟 受市場供需影響,營收不如預期,以致營運資金嚴重不 足,復參以前揭現金及約當現金與應付帳款之差額,堪 認聲請人公司已陷於財務困難,有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 虞。 ⒉聲請人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董事有黃顯雄、劉 秀蓮、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張懋中、鍾惠民5 人,此 有聲請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㈠第22至24 頁)。聲請人公司於103 年10月13日召開第10屆第11次董 事會會議,有黃顯雄、劉秀蓮、張懋中、鍾惠民4 名董事 出席會議,出席董事全數通過向法院聲請重整之決議,此 有會議紀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㈠第25、26頁),符合公 司法第282條第2項董事會決議之規定。 ⒊綜上,聲請人公司依公司法第282 條第1 、2 項規定向本 院聲請公司重整,於法尚無不合。 ㈡依上開資料判斷聲請人公司尚有重建更生之可能性: ⒈按公司重整,乃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 ,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在法 院監督下,以調整其債權人、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利益 之方式,達成企業維持與更生,用以確保債權人及投資大 眾之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為目的。法院依檢查人之報 告,並參考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證券管理機關、中央 金融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之意見,應為准許或 駁回重整之裁定。而依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無重建更生之 可能者,法院應裁定駁回重整之聲請,公司法第285 條之 1 第1 項、第3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公司有無重建更生之 可能,應依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判斷,須其在重整後能達 到收支平衡,且有盈餘可攤還債務,始得謂其有經營之價 值,而許其重整(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178 號民事裁 判意旨參照)。 ⒉依經濟部提出之意見,聲請人公司擁有觸控面板及TFT-LC D 等專利數量高達1,900 多件,且其核心技術能力如觸控 貼合技術及觸控感測層等製造上仍領先業界,未來聲請人 公司如能利用其技術優勢,並以具獲利能力及客製化產品 為生產重點,再搭配公司重整精實方案之執行,預期將有 助於聲請人公司提升營運效能及改善財務結購;又依檢查 人之檢查報告,其認為聲請人公司未來如能爭取部分原客 戶訂單、鎖定特定客戶族群、開發利基型產品、重新取得 供應商信任及恢復供貨、同時精實人事及營運規模,則聲 請人公司或有重建更生之可能性。本院參酌上開建議,復 以聲請人公司係因判斷市場取向錯誤,以致現今經營困難 之局面,如聲請人公司能善用其擁有之專利技術,活化其 現有資產之效益,提出具體可行之清償計畫,重新取得供 應商信任及恢復供貨,或有重建更生之機會,是本院認應 儘可能使陷於財務困難之聲請人公司得以重建更生,避免 其走向破產一途,藉以維護聲請人公司之股東、債權人、 公司員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㈢綜上所述,聲請人公司聲請公司重整,應予准許。 四、按公司重整人由法院就債權人、股東、董事、目的事業中主 管機關或證券管理機關推薦之專家中選派之,公司法第2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末按法院為重整裁定時,應就對公司業 務,具有專門學識及經營經驗者或金融機構,選任為重整監 督人,公司法第289 條第1 項亦有明定。經查: ㈠本院函請聲請人公司、債權人及經濟部推薦重整人人選,惟 因聲請人公司於本件聲請公司重整期間,不願接受債權銀行 派員監管帳戶,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11月14日銀 債管字第10300064351 號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㈣第105 頁 背面),以致債權銀行及部分無擔債權人強烈反對聲請人公 司提出之重整人及重整監察人人選(見檢查報告第75頁), 為使本件重整事件能順利進行,本院選派以下3 人為重整人 (該3 名重整人獲64.77%銀行團債權比例之債權銀行支持, 見本院卷㈧第39頁): ⒈林建男:目前為聲請人公司資深處長(年資16年),自10 4 年1 月起擔任聯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臺北科技 大學化學工程系畢業,就讀交通大學EMBA中。 ⒉潘正雄:眾誠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曾任臺灣臺北、桃園 地方法院法官,亦曾任久津實業公司重整監督人及主辦臺 中精機公司、展茂光電公司之重整事務。 ⒊曹永仁:建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曾任久津實業公 司、展茂光電公司之重整人,及誠洲股份有限公司、順大 裕股份有限公司、東正元電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監督 人。 ㈡本院復選任以下3 人為重整監督人(該3 名重整監督人亦獲 64.77%銀行債權比例之債權銀行支持,見本院卷㈧第39頁) : ⒈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係聲請人公司最大債權銀行暨聯 貸案之管理銀行。 ⒉劉慧君:圓平法律事務所律師,曾代理中華開發工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債權銀行身分聲請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重整、代理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債權銀行 身分聲請歌林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擔任歌林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期間內法律顧問,協助進行重整相關事項、代理臺灣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協助處理其對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之重整計畫疑義及重整債權強制執行相關事項。 ⒊何淑芬:安永財務管理諮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執業會計師 ,亦為本案之重整檢查人。 五、本院併依公司法第289 條第1 項,決定債權及股東權之申報 期間及審查期日、場所,第一次關係人會議期日及場所。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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