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簡上字第 2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250號 上 訴 人 祥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模臨 訴訟代理人 李婉華律師 被上訴人  禾豐生態建材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逢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改行調解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王姿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余怜儀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