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陳勝豐
相 對 人 愛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銀鈿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林耕州會計師為愛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之檢查人。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繼續1年以上,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
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
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聲請
法院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
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
制,最高法院著有86年度台抗字第108號裁定
要旨可資參照
。又聲請准予選派檢查人之裁定,係屬
非訟事件,祗須聲請
人之持股達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法定標準,法院即應為准
許選派檢查人之裁定,此法院所為准許選派檢查人之裁定,
無確定實體法上之
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陳勝豐為相對人愛得電子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愛得公司)之股東兼董事,持有股份數為2164
股(見聲證二股東名冊),占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
分之14,已超過百分之3;又聲請人至少自100年10月30日起
即擔任相對人公司之董事(見聲證三董事
監察人名冊),是
由此
可證,聲請人持有相對人公司股票亦已繼續超過1年以
上之時間,符合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
之規定。因近來相對人公司為董事長羅銀鈿及其所指定之人
所把持,除公司財務完全不透明外,羅銀鈿更未經董事會之
同意,在聲請人原董事任期屆滿前,即於103年3月10日違法
召集股東臨時會,另行改選羅銀鈿、葉宏敏、羅林靜枝為董
事,及柯登元為監察人,就此聲請人已提出撤銷股東會決議
之訴。自此之後,聲請人更完全無法參與公司之決策及營運
,亦無從知悉相對人之公司財產是否有遭羅銀鈿等人侵奪之
情形。為確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權益,本件確有選派檢查
人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之必要,
爰請求選派檢查人檢
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
業據其提出相對人公司之股東名
冊新、董事監察人名冊為證,核其符合具備繼續1年以上,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之要件,是聲請人
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
形,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院
依職權函請社團法人臺中市會計師公會推薦
適當之會計
師供本院遴選為相對人檢查人,經社團法人臺中市會計師公
會函覆推薦林耕州會計師為檢查人。本院認林耕州會計師係
由臺中市會計師公會推薦,應能本於專業知識,對於相對人
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
予以檢查,對於聲請人及其他股
東之權益當能適時維護、保障,爰依法選派其為檢查人。
五、依
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建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