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聲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陳勝豐 相 對 人 愛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銀鈿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林耕州會計師為愛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之檢查人。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 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 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聲請 法院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 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 制,最高法院著有86年度台抗字第108號裁定要旨可資參照 。又聲請准予選派檢查人之裁定,係屬非訟事件,祗須聲請 人之持股達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法定標準,法院即應為准 許選派檢查人之裁定,此法院所為准許選派檢查人之裁定, 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勝豐為相對人愛得電子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愛得公司)之股東兼董事,持有股份數為2164 股(見聲證二股東名冊),占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 分之14,已超過百分之3;又聲請人至少自100年10月30日起 即擔任相對人公司之董事(見聲證三董事監察人名冊),是 由此可證,聲請人持有相對人公司股票亦已繼續超過1年以 上之時間,符合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 之規定。因近來相對人公司為董事長羅銀鈿及其所指定之人 所把持,除公司財務完全不透明外,羅銀鈿更未經董事會之 同意,在聲請人原董事任期屆滿前,即於103年3月10日違法 召集股東臨時會,另行改選羅銀鈿、葉宏敏、羅林靜枝為董 事,及柯登元為監察人,就此聲請人已提出撤銷股東會決議 之訴。自此之後,聲請人更完全無法參與公司之決策及營運 ,亦無從知悉相對人之公司財產是否有遭羅銀鈿等人侵奪之 情形。為確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權益,本件確有選派檢查 人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之必要,爰請求選派檢查人檢 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業據其提出相對人公司之股東名 冊新、董事監察人名冊為證,核其符合具備繼續1年以上,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之要件,是聲請人 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 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院依職權函請社團法人臺中市會計師公會推薦適當之會計 師供本院遴選為相對人檢查人,經社團法人臺中市會計師公 會函覆推薦林耕州會計師為檢查人。本院認林耕州會計師係 由臺中市會計師公會推薦,應能本於專業知識,對於相對人 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予以檢查,對於聲請人及其他股 東之權益當能適時維護、保障,爰依法選派其為檢查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