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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聲字第 2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鄧巧星 代 理 人 練家雄律師 相 對 人 一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依非訟事 件法第5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於非訟事件 準用之。 二、本件相對人一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在地為「臺北市○○ 區○○路○○○號1樓」,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 )在卷可按,依非訟事件法第171條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派檢查人,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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