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康輔科技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貽華
相 對 人 謝銀連
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本院民事執行處103年度司執字第67674
號
遷讓房屋事件,聲請停止
強制執行,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
非訟事件,
參酌非訟事件
法第1條明定:「法院管轄之
非訟事件,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
適
用本法之規定」,是聲請人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自應依非訟
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玆依非
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