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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聲字第 2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康輔科技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貽華 相 對 人 謝銀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本院民事執行處103年度司執字第67674 號遷讓房屋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參酌非訟事件 法第1條明定:「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 用本法之規定」,是聲請人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自應依非訟 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玆依非 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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