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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0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償還修繕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54號 原   告 醫舟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禮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償還修繕費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9萬475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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