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54號
原 告 醫舟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禮成
上列原告與
被告美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償還修繕費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9萬475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