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57號
原 告 聖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李妹
原 告 典藏玫瑰精品店即劉文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
律師
被 告 泛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能煌
被 告 馨禾國際美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桓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泛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馨禾國際美康事業有限
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
件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各新臺幣(下同)25
萬元,此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泛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再為販售「
義大利Biorepair貝利達抗菌加強型」及「義大利Biorepair貝利
達抗敏加強型」商品之行為,因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
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又不得上訴第三審之
最高利益額數,業經司法院以命令自民國91年2月8日起增加至15
0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增加後為1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另關於聲明第三
項係請求被告應共同負擔費用將本件判決登報,屬
非財產權訴訟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總計原告應繳之裁判費為25,7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