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1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47號 原   告 丞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香君 上原告與被告翔元自動化機械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 3,5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