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62號
原 告 崧傑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周碩彥
訴 訟代理 人 廖健智
律師
白佩玉律師
被 告 徐淑子
被 告 周宣萱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股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300,000元(其計算式:本件移轉
股票共1,330,000股乘以每股面額10元=13,3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9,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金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