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1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股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62號 原    告 崧傑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周碩彥 訴 訟代理 人 廖健智律師        白佩玉律師 被    告 徐淑子 被    告 周宣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300,000元(其計算式:本件移轉 股票共1,330,000股乘以每股面額10元=13,3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9,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金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陳建分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