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63號
原 告 龎金龍
上列原告與
被告永勁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原告起
訴未依法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896,91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9,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廖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