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89號
原 告 優美家裝潢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錦華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
園區管理局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1,549,487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16,345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5,845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