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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1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93號 原   告 映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柄源 訴訟代理人 許家瑜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墩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   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承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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