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2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01號 原   告 新研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章文 訴訟代理人 黃繼岳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黃崇典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2,978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393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