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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2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29號 原   告 信通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釗輝 上列原告信通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2,494 元,應繳 裁判費24,3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23,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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