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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2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32號 原   告 晉和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文隆 代 理 人 余姍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雷利達節能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雷利達節能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53,364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10,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9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金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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